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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9-01-10 14:28: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和市检察院出台的《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及其指标体系(试行)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本院各部门的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执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本院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 本院成立检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副检察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其中对于领导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办公室负责牵头综合信息整理发布以及官方微博、门户网站管理,案管科负责法律文书公开、案件信息公开以及本院微信公众平台、客户端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保障并推进微信服务号公众微博建设,其他各部门负责检务公开内容的提供和结合职能需要具体落实公开的项目。

  第二章 检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性办案依据,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案规程、重要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规定的背景和内容;

  (二)阶段性重点工作、相关工作规范,包括本院贯彻上级检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和围绕党委工作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决定、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重点工作、重大部署;各业务部门制定的有效期内的工作规范、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执法依据内容和背景;

  (三)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公开的诉讼信息,包括程序性诉讼信息和实体性诉讼信息;

  (四)按照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

  (五)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办公地址、班子成员姓名、分工信息,基层检察院建设、检察队伍建设、人事任免,正规化岗位培训练兵、检察理论重点研究成果,机关党支部组成人员、文体活动动态等;

  (六)依据法律、政策和上级要求应该公开的其他内容;

  (七)本院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媒体记者等特定社会群体提出书面要求,报送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审批后,将特定内容用适当的方式向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宜对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规定保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内部对个案的处(科)室讨论记录、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记录、检委会案件讨论记录;

  (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初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书;

  (四)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举报材料、侦查过程及侦查手段;

  (五)因为公开可能导致涉及稳定等问题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

  (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书;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检务公开方法

  第七条 检务公开的方法:

  (一)依职权公开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如部分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等事项,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领导审批,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检务公开途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本院公众服务号微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案情通报会、举办“检察开放日”,以及在为民服务大厅、检察工作服务站、派驻检察室、检民联系点等场所通过设置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和书面答复等途径进行检务公开;

  (四)对公开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查,要加强涉检舆情动态监控和预警,对可能因公开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第四章 检务公开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检务公开遵照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检务公开内容涉及全院性工作决定、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综合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编写,涉及检察执法、案件办理、检察服务(包括行贿档案查询、律师接待、控申接待、案件查询、预防服务、青少年维权、投诉电话等)的公开内容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二)对于需要审批的公开事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落实承办责任。各部门在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过程中,需要对检务公开内容制作宣传资料(包括书面和电子形式)对外发布的,需经各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制作发布。对于对外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开事项,报检察长审核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制作发布;

  (三)依职权公开的法律文书,采取与文书制作同步审批方式,由承办人提出办案意见、是否公开的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对法律文书做技术处理,交案管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查核实后在3日内统一发布;

  (四)依申请公开的,由申请人向案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要求,程序性、节点性信息公开申请,案管部门受理后,经验证申请人身份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信息予以回复。其他案件信息公开的申请,案管部门经审查验证申请人身份,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案管部门交由承办部门办理,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案管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查核实后在3日内书面或口头回复申请人;需要公众知晓的,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信息发布、反馈需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发布、反馈。申请公开重大事项的,是否公开、公开内容与方式,由相关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或院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五)本院通过为民服务中心大厅、派驻检察室、检企工作联络点等受理检务公开申请。

  第五章检务公开组织和保障

  第九条 将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院绩效考核细则。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和措施,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强化效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建立督办督察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决策督察督办的重点,由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检务督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