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伙同贾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毛泽东选集》1-5卷40000余本、《毛泽东文集》(6-8卷)9000本。后冯某某、贾某某分别将上述和其它渠道获取的侵权复制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店进行销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征询行政机关认定机构意见、书面发函相关主管部门等举措,查明罪犯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对该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予以指控,冯某某等三人最终被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向主管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提出依法对冯某某控制的两家销售侵犯著作权图书的公司予以行政查处,后行政机关对两公司分别依法作出吊销和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侵犯著作权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推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与苏州市版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同保护著作权效果良好,办案人员被国家版权局表彰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人民出版社代表专程来苏赠送锦旗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