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某(女)与陈某某(男)均系张家港市某经济合作社村民,两人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黄某某于2022年7月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性格粗暴,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存在家暴行为,要求与其离婚。庭审中,陈某某未到庭参与诉讼。在举证阶段,黄某某囿于文化层次低、证据意识缺乏等因素,并无家暴方面相关证据提交。庭审后,经法院释明,黄某某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反映曾有报警情况。张家港法院遂启动涉家暴联动协作机制,与辖区所在妇联、派出所对接,至当事人家中、所居住社区进行职务调查。
【裁判结果】
张家港法院调查取证后查明,2022年8月7日,陈某某、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推搡拉扯,经黄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调解,双方达成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协议书。法院协同当地公安、社区至陈某某家进行调查核实期间,陈某某态度恶劣,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因黄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张家港法院依法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村(社区)书记、社区民警,当场向双方进行送达并释明了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反响良好,陈某某同意不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夫妻之间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黄某某同意再给予陈某某改错机会,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往往是突发的,受害者如何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是实践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亦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或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材料,以尽快形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建议家暴受害方增强证据意识,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局等寻求帮助,伤情严重的尽快就医治疗,这些单位形成的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诊断证明等,均可以作为反映家暴事实的证据;还应注重保留施暴者的书面保证、短(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