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年某刑事申诉案
2018-11-15 15:27:00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基本情况及诉求

申诉人年某称对于某认定正当防卫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对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20167月,李某的前男友胡某纠集年某、赵某等9人至苏州工业园区一宾馆门口,意图将李某强行带走,犯罪嫌疑人于某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胡某、年某、赵某等人对于某拳打脚踢,期间赵某使用木棍殴打,后犯罪嫌疑人于某持事先携带的小刀捅刺年某,造成年某受伤。

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7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5日该分局以园公(胜)提捕字〔2016265文书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811该院经审查认为,于某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1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园公(胜)要复字(20161文书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院提出复议该院经审查于同年818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该分局提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核,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91日经复核认为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决定维持本院的复议决定。2016825日原案被害人年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申请,该院经审查于2016918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案件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该院对于某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现实紧迫性。本案系由胡某纠集申诉人等9人至现场,且包括申诉人在内至少有6名男子同时在现场对于某1人实施殴打,并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双方力量悬殊,同时上述人员又要强行将李某带走,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

2.本案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实施殴打于某,不存在现场劝架行为;

3.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其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出于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参与殴打者申诉人实施了防卫行为;

4.于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虽于某持刀造成申诉人身受两处重伤,但判断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构成重伤为条件,而要以现场不法侵害的强度、危险性以及防卫的强度、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一方面于某是在被6人同时围殴,双方力量悬殊且申诉人方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捅了申诉人一刀,并未随意多次捅刺;另一方面在当时现场紧迫条件下,要求防卫人拿捏好分寸只能造成皮肉伤显然是一种苛求,虽造成申诉人重伤的后果,但于某也仅是捅了一刀,该行为与其供述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被迫进行还击的想法是符合的。

为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开展公开答复,并邀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答复会上,原案承办人、申诉案件承办人相继介绍了办案过程并结合申诉请求和理由对申诉人进行释法答疑;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引导其客观看待案件事实、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经过耐心细致的答复,申诉人终于消除了对检察机关不信任的抵触心理,并认可了刑事申诉复查结果。

要旨

积极引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有利于推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指导意义】

从三个方面积极构建律师参与、监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其宗旨在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1、注重监督内容的开放性。从监督内容上,注重监督范围从单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一项,扩大至信访接待、信访答复、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检调对接、国家司法救助等信访工作事项,实现除举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举报奖励之外的控申检察业务全覆盖监督;涵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流转、处理、出口”各个环节,从根本上实现从静态的终结性文书公开向动态信访办案过程公开的转变。

2、注重监督方式的多样性。除传统的受邀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审核终结性法律文书、召开座谈会议听取意见与建议外,律师可自行择定时间参与或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监督信访接待窗口,检查信访工作。如具体参与到办理年永刚刑事申诉案件前,该院为律师介绍信访案件情况,说明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提供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处理决定意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供律师独立审阅,同时应律师的要求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从而为律师能够尽快了解、熟悉案情提供便利条件。这种为律师参与、监督信访工作创造机会、提供条件的做法,充分保障了律师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更加丰富了控申检务公开的形式。

3、注重监督结果的实效性。突出第三方中立地位,提高执法透明度,律师可由信访人随机从“律师库”中选择,从而消除信访人疑虑,提升对信访处理结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律师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应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如果最终处理决定未采纳律师的观点,检察机关必须以书面理由说明书形式释法说理;律师对执法问题提出的监督和改进建议,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如该院开展年永刚刑事申诉公答复查活动中,针对信访评审员提出的“改进与被害人沟通方式方法”建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梳理、反馈至刑事办案部门,刑事办案部门就如何加强被害人沟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整改后,就整改情况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反馈至律师,得到了律师的认可。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