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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网络支付毒品交易案件的证据把握和事实认定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11-15 14:50:00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赵某某,陈某某出出售冰毒。

  【核心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1.虽然被告人吴某某拒不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从始至终否认自己曾向赵某某、陈某某出售毒品,辩解称在超市给过陈某某一次毒品,当时车上还有一人,不是买卖。该事实有证人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证实,但二人证言均证实系购买,而非赠送。此外,二人对于两次交易中的购买时间、地点、毒品包装方式的描述均可相互印证,且两次交易均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同陈某某并无特殊关系,也不熟识,且无其他经济往来,其辩解称送毒品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经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证据和证据之前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某出售冰毒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向赵某某、陈某某出售冰毒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贩卖毒品”,构成“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2018年1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591刑初6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指导意义】

  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往往十分隐蔽,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毒品交易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联络、支付,且在沟通中使用“东西”、“货”、“茶叶”、“一个”、“一套”等“行话”掩饰毒品交易真相。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而言,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利用网络手段进行的毒品交易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由于交易中的联络、资金支付均通过手机网络进行,一旦相关涉案人员的手机灭失、损毁,侦查人员调取证据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即使有相关聊天记录,由于“行话”的存在也难以仅根据聊天、转账记录认定犯罪事实;但另一方面,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网络支付记录也比现金支付更具确定性、可靠性,其证明力也相对更高。因此在毒品案件的审查中应当关注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但不能仅依靠转账、聊天记录定案,应将其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对比,同时注意对比各个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于交易时间、地点、价格、重量、毒品包装、支付方式等细节的描述是否相符,确认证据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认定犯罪事实。

  此外,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为惯犯,有多次贩卖毒品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审查、量刑时应当尤其注意其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规定,从而认定为“情节严重”。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