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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刊登:“消失”的绩效奖找回了
2023-12-28 14: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文/汪宜旺、吴哲珺

  “案件改判了,我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绩效奖励,感谢检察机关替我讨回公道!”近日,拿到法院再审判决书的杨某在电话中向检察官表达感谢。这是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杨某向某保安公司讨要绩效奖励,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申请再审等程序均无果,最终通过检察监督推动该案获得再审改判,为历时4年的讨要绩效奖励画上句号。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苏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杨某被保安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为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科技公司每月对员工日常表现、加班情况等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评定表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示,并据此发放绩效奖励。然而,杨某入职以来从未收到过绩效奖励,在多次与保安公司交涉无果后,他提出离职申请,并向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21年12月,劳动仲裁委以杨某提供的绩效评定表未盖保安公司的印章,且保安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为由,对其主张绩效奖励的请求未予支持。后杨某起诉至园区法院,经过一审、申请再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请。

  今年3月,无奈的杨某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官在听取杨某诉求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后认为,能否找到绩效评定表盖章原件,确认保安公司与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约定,是办理该案的关键点。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检察官调取了科技公司保存的绩效评定表,发现上面盖有科技公司与保安公司的印章,且杨某每月的绩效奖数额详细记录在列。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察官调取了杨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安公司留存的员工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材料,印证了保安公司对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发放绩效奖励。检察官还调取了银行交易流水,确认科技公司已将绩效奖励悉数转至保安公司账户,但保安公司一直未将该部分钱款发放到位。

  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后,检察机关以该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12月18日,法院对案件进行改判,判决保安公司向杨某支付绩效奖励8000余元。至此,杨某的绩效奖终于被“找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