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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
2017-12-22 10:24:00  来源:
 

(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严肃检察纪律,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六个严禁”规定。凡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干部碍于亲情、友情及其他人际关系,接受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领导干部因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领导干部为本单位、本部门及其他小团体利益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其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领导干部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干预案件查办工作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六、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而向相关领导送钱送物,或非法收受、索取下属人员钱物而为下属人员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找相关领导或部门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已经提拔任用的免去提拔的职务;原在重要岗位的予以调整。

八、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用干部的,其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礼物、娱乐活动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免去其现任职务。

十三、对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处理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处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由政工部门提请有关机关决定。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触犯党纪的,可以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