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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 “三个规定”小课堂
2021-05-19 16:05: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为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公正司法相继出台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性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除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