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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08-19 17:10:00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农贸市场卤菜店经营人。2019年7月15日,王某某通过提前添加亚硝酸盐的方式,对猪头肉进行卤制,并将卤制完成的猪头肉送至其经营的卤菜店对外销售。次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市监局)在抽样检验时,将上述猪头肉查扣。经检验,该批次猪头肉中的亚硝酸盐含量实测值为660mg/kg(标准指标为不超过30mg/kg)。

  二、诉讼经过

  2019年11月6日,园区市监局发现该案涉嫌犯罪,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移送,并同步抄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2020年8月13日,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宣告禁止令。2021年3月10日,园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在国内省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登报道歉,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承担赔偿金。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对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应注重主动听取专家意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专业问题较多,检察机关要善于利用“外脑”,主动听取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中专家的意见。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对象确定、具体危险存在与否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上门问询,或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客观、充分、全面地了解专家意见,准确查明待证事实。

  (二)对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就涉案食品已流入饭店、食堂等消费市场的情况重点举证,证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编辑:吴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