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公司涉嫌侵犯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过程中,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高某的电脑内发现其涉嫌受贿线索,遂开展进一步调查。因行贿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对其负责人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面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2017年底,在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非标类货架产品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向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采购的工程部工程师高某行贿16万元,相关款项于2018年1月通过公司账户汇入高某指定的农业银行“朱某”名下银行卡中。当事人在该笔交易中共收取货款109.529526万元,其中成本77.64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31.886526万元。
二、认定处理
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86526万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商业贿赂行为有着较强的隐蔽性,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本案是在查办一起商业秘密案件时,通过对海量数据资料反复梳理,发现了行贿行为的违法线索,从而进一步锁定相关违法事实。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与相关司法部门的沟通对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建立双向移送机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与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实现了案件的成功查办。